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业界动态
|
软件
|
专利
|
商业秘密
|
信息网络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竞争
技术合同
|
商标
|
版权
|
特许经营
|
知识产权律师实务
|
理论探讨
最新更新
更多
·
知识产权局承认曾批准废皮革提取食
·
外观设计的创造性
·
解读专利授权的新颖性
·
合作完成、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
·
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及其界
·
中国专利包括哪些种类?
·
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
·
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是否可以提交撤回
·
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
·
变更商标代理人,变更费是多少?
信息推荐
更多
·
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驰名
·
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是否可以提交撤回申请?
·
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先权吗?如
·
变更商标代理人,变更费是多少?
·
使用盗版软件属不属于商标侵权?
·
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
·
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
说明书及摘要撰写的基本要求
·
“情节严重”的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
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
热点信息
更多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知识产权律师网
>>
商标
>> 正文
商评委如何认定域外证据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9-8-20 阅览:次
原先《商标评审规则》对评审程序中的证据要求基本按照司法程序对证据的要求进行规定。实践证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很大不同,在两种程序中采取同样的证据标准没有必要。尤其域外证据判定,如果严格按司法标准对提交的证据一概设定公证、认证程序,对于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难度和要求显得苛刻。况且司法程序中设立延期举证制度,行政程序中的举证期间却不可以更改。要求当事人在3月内完成域外证据的全套公证与外交认证手续显然不合情理。
去年在《商标评审规则》修改过程中,国家工商局充分注意到原《规则》的缺陷,对域外证据的认定给予了更多的灵活性。新《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从该条行文来看,已经把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从决定证据资格的必要前提降低到补充条件。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即使未经公证认证,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认可其证据效力。只有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经过公证认证就无法确定证明力,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以否定域外证据真实性,当事人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认证。
同时需要注意,《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提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这一点同原《规则》比并未发生变化,也是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对证据要求保持一致的地方。只要是外文证据,不论是否在域外形成,都需要附中文译文。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商评委做被告应当由哪家法院受理?
下一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有哪些形式?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