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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8-20   阅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有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有义务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同时,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合同效力因备案而受影响,所以即使不报备案该合同依然具备合法效力。  

但是转让注册商标权有所不同。不仅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而且需要双方共同向商标局以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尤其需要注意,转让注册商标是在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从公告之日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如果转让注册商标权的合同不经过行政审批和公告,就不会产生针对第三人的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能会有违约责任。    

那么,如果注册商标权在转让以前已经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转让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有没有影响?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权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除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  


法条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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