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到书面的保密协议。当事人 不能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就相互关连的几个科技项目或者几类技术合同合订为一 个合同,也可以分订成几个合同。 第十二条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 者盖章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的手段: (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 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 (二)就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 密级的机关审批。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 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 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就前款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段的,合 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 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 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 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定,可采 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交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后新增的产 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 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的。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不得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 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 人可以从抵押财产中或者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获得清偿。合同履行后,所 抵押的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 以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条款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附 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保证人是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 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只是对担保的部分承 担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 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 服务的组织。 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中介合同,为促成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 行联系、介绍活动,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商品 化开发;承办订立合同的代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咨 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技 术合同的条款。 合同在有关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 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内容适用下列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 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 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 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 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 违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特别约定一方 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的情况除 外。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根据违反合同的一 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 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 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 反合同的责任外,应当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该赔偿额应当相当于 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引起的额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 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 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技术合同无效的各项含义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 法规明文禁止的作为。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 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 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 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 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 成果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属于前款合同的,有权进行查处,但是, 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 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无 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 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 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合同,应当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时,尚未履行的, 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必须停止履行。 侵害他人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 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权利的合同,宣 布部分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技术合同: (一)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有重大误解的; (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显失公平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理技术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的合 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 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经向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致使技术合同的履 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另一方,并自 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合同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实际 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技术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终止: (一)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 (三)合同解除;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 技术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对有关技术情 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 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过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非法牟取利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