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取得在中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资格。除在程序项目上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的其他方面均与内资企业受同等待遇。在特许经营领域向外资企业开禁之后,众多世界级的特许 经营巨头拥有强大的品牌实力,在无数渴求寻找投资渠道的中国企业中具有难以抗拒的号召力。肯德基虽然把加盟者的准入资格提高到至少800万,仍然难挡申请者蜂拥而至。
下面就让我们关注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究竟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和运营程序商又那些特别的规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在经过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期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其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