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电影《后天》的海报(资料图片)
法制网讯 近日,山东省东营作家李建敏状告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后天》情节抄袭案一审宣判。 原告诉称,被告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制作的《后天》科幻电影的剧情,主要来自于他享有著作权的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为此,他将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该片导演以及中方发行公司等七被告告上了法庭。李建敏称,他于2001年和2002年完成了两部影视科幻文学剧本《岁点》、《陨冰》,而被告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制作的《后天》科幻电影的剧情,主要来自于他享有著作权的这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 《后天》的导演和编剧均为被告罗兰德·艾默里克。该影片于2004年5月26日开始在全球120个国家和地区放映。在中国由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引进并在中国放映发行,中国境内电影版VCD由被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销。成为本案被告的还有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鸿雁音像店。原告在前者的电影院观看了该电影,并在后者那里购买了该片电影版VCD。原告认为这七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七名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等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并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主张其作品《岁点》完成于2001年10月1日、《陨冰》完成于2002年10月7日,但《岁点》、《陨冰》手稿上注明的时间是原告自行标注的时间,不能证明作品完成的真实时间。由于原告创作的剧本《岁点》、《陨冰》未予公开发表,对于该作品的完成时间及公开时间,以及报送参加2003年第六届夏衍电影文学奖评选活动时作品的具体内容,原告尚不足以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能证明第一被告有接触和取得其作品的途径。原告主张第一被告制作的电影《后天》剽窃其作品《岁点》、《陨冰》,侵犯其摄制权、改编权的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建敏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宣判后,李建敏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