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四维刊物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信息推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民事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位置:首页 >> 仲裁诉讼
仲裁诉讼  
西安仲裁委员会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9-30   阅览:
简介1
 
1
  西安仲裁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政府199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组建的新型仲裁机构。
  西安第二届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中共西安市委副书记、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西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副主任宫蒲顺同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军道同志、市政府法制局局长郝福京同志、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潘俊星同志担任。秘书长由潘俊星同志兼任;委员11人,分别由西安地区具有丰富仲裁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法律专家和经济贸易专家占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1995年。国务院确定西安仲裁委员会为首批仲裁试点机构,1995年12月14日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目前已拥有一支专业精、素质高的仲裁员队伍。几年来,仲裁各类经济纠纷千余件,案件总标的达10亿余元,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地域、级别、行业限制。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均可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仲裁委员会将公正,及时地进行裁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西安仲裁委员会作为新型的仲裁机构,其职能与办案形式具有许多突出的特点。首先,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带有任何行政色彩,从而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其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原则,不受地域限制,当事人有较大选择余地,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其三,仲裁具有极高的透明度,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从申请立案,组成仲裁庭到开庭等每个程序中都能提出决定性的建议。其四,仲裁一般不会公开审理,能够保守商业秘密,减少彼此感情冲突,避免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其五,仲裁程序简易,实行一裁终局制。除了个别特殊案件需要延长时间外,裁决一般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就可以作出,从而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其六,仲裁依法受人民法院的支持与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的发展,西安仲裁委员会必然在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法治和投资环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西安仲裁委员会热诚希望社会各界关心仲裁事业的发展,认识仲裁,走进仲裁,运用仲裁,充分发挥仲裁社会效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北关正街16号仲裁大厦
邮编:710014
立案室电话:(029)86290666-101、109  (029)86295393
传真:(029)86268091
E-mail:xaac@xaac.org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5%交纳
 
 
分享到:
上一条: 武汉仲裁委员会 下一条: 郑州仲裁委员会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