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佛山仲裁委员会系由佛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7年8月重新组建的民商事常设仲裁机构。本会聘请了省内外法律界、经贸界、科技界、金融界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 佛山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房地产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以及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协商确定交由本会仲裁,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本会仲裁后,人民法院依法不再受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约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仲裁机构仲裁的,也由本会承接受理。 本会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以不公开审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为原则,依法实行一裁终审,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佛山仲裁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方式,解决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提供优质、高效、方便的仲裁服务,不断提升和优化我市的商贸投资环境。 联系方式: 地 址:佛山市华远东路发展大厦27层A座 邮政编码:528000 电 话:(0757)3207990 3207996 传 真:(0757)3207996 佛山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级距 | 费率 | 1000元以下 | 100元 | 1001至50000元的部分 | 4%-5%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4%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2%-3%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1%-2%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0.5%-1% | 100000元以上的部分 | 0.2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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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处理费 一、仲裁处理费收费项目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二、预付及负担原则 1、预付原则 对前述第2、第3项规定的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2、负担原则 仲裁处理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 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三、仲裁处理费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当事人选定佛山市外仲裁员的,应预付相关仲裁处理费作为仲裁员食宿、交通费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