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或正在广州花都恒通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任职的十余名公交司机,因长期超时加班拿不到加班费,与公司屡屡发生纠纷,并求助于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近日,仲裁裁决书已下来,参与仲裁申请的16名司乘人员败诉。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 裁决书认为,16名司机与恒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月工资为771元。争议双方对于每月领取的工资金额也没有异议。因此,16名司机每月领取的工资,按工作时间计算,均高于771元的标准。这超出的部分,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是否包含加班费。但由于16名司机在恒通公司工作期间,长期处于加班工作并领取相应工资的用工状态,应当知道每月的薪酬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据此,仲裁委驳回了黄炽明等16名司机关于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