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 2008年3月21日,丁某经过固原市区宋家巷虎某门口时,乘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盗窃人民币18000元。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系累犯,且入户盗窃丧失劳动能力老人的财物,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急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