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该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2、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 3、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4、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5、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该规定不包括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中因质量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