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案件没有终审的情形下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事实表明,其积极行使了其权利。由于一审与二审的审理时间相差不远,故也不存在可能由于证据湮灭而无法取证的问题。由于案件并未终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最终确定,故不存在二审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的审理,影响交易安全的问题。质言之,法律系公正的艺术,诉讼时效的根本宗旨为运用司法权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维护社会整体交易秩序和实体公正,因此,法院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始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上述宗旨。 但是实务中,各地高院做法却截然相反: 认为不予审查者: 03\01\2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高法[2003]36号) “二、被告在一审中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而在二审中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8.被告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未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一审中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在二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上诉请求的,二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认为应当审查者:
03\09\2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法院不得以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由,对债务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 (一)民事诉讼中,被告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在审查诉讼时效时,人民法院应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