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无效合同--丈夫擅自签卖房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四维刊物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更多
·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
·
合同分类及区别
·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及认定依据
·
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那些条款?
·
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
有关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法律规定
·
怎样防范合同订立前的法律风险?
信息推荐
更多
·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那些条款?
·
不同请求权下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
诉讼时效的中断
·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
权利质权的类型
·
什么是动产质押
·
使用动产质押担保应注意什么?
热点信息
更多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关注无效合同--丈夫擅自签卖房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8-4-15 阅览:次
编者按:合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搭乘公交车或长途客车购买的车票、办理手机话费套餐签订的协议等都是合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本报刊发此主题专版,旨在提醒人们正确地签订合同,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丈夫擅自签卖房合同 法院合同无效认定
陆女士与王先生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王先生和父亲一起购买了一套42.7万元的住房。2006年4月,小夫妻俩因琐事发生争吵,陆女士回娘家居住。不久,王先生与父亲到房产交易中心签了份房屋买卖合同,以16万元的价格将王先生所拥有的房屋份额转到父亲名下。
2006年11月上旬,陆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与丈夫共同拥有的房屋。庭审中,王先生父子承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陆女士同意,且转让该房屋时王父未支付购房款。为此,陆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父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父子购买房产、取得房产证是在陆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王先生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父在未征得儿媳同意的情况下,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支付购房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儿媳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权益的,合同无效。王父在未征得儿媳同意的情况下,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下儿子与儿媳共有的房产份额,且未支付房款,其行为属恶意串通,所以法院判决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下一条:
关注无效合同--受胁迫所签合同被法院撤销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