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无效合同--受胁迫所签合同被法院撤销[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四维刊物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
·合同分类及区别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及认定依据
·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那些条款?
·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有关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法律规定
·怎样防范合同订立前的法律风险?
信息推荐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那些条款?
·不同请求权下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中断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权利质权的类型
·什么是动产质押
·使用动产质押担保应注意什么?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关注无效合同--受胁迫所签合同被法院撤销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4-15   阅览:
受胁迫所签合同被法院撤销

  2007年3月2日,山东烟台市牟平区法院审结烟台某标准件有限公司(下简称标准件公司)与孙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该合同属于受胁迫所签订的合同,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孙某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2006年6月,标准件公司通过配货中心与运输户孙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运输途中,孙某发现所载货物重量与协议不符,遂于6月22日扣押了货物,要求标准件公司赔偿因超载给车辆造成的损失。6月24日,标准件公司在孙某扣留货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的情况下,为取回货物与孙某订立协议,多付给孙某运输费1万元。 

  此后,标准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该公司多付的1万元运输费,并支付该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2.67万元。 

  2007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标准件公司作为处于劣势的一方当事人,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标准件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协议书》,孙某返还标准件公司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标准件公司为了取回货物,被迫与孙某达成协议并多付给运输费1万元,标准件公司作为处于劣势的一方当事人,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分享到:
上一条: 关注无效合同--丈夫擅自签卖房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下一条: 关注无效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伙协议被判无效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