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的主要精神,保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通知》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什么原则? 答:《通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置于首要位置,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强调的“要保护性开发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一贯原则。首先,《通知》以保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提出保护性措施,确保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第三,充分衔接现有规章制度,提出现阶段具有操作性的新举措。 问:针对农村市场较为脆弱的特点,《通知》在规范保险公司准入和退出机制上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市场准入方面,《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市场准入条件,突出了对农村保险市场保护性开发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 在市场退出方面,《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市场退出行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树立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理念,提高责任意识,防止因业务进展不佳等情况随意撤销机构;各地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行为的监管力度,将多次撤销县以下基层机构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规范市场退出行为。 问:针对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较弱的情况,《通知》是否做了相应的考虑? 答:对此,《通知》对营销员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提出了硬性约束,以保证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告知和回访义务,尽量减少误导。保险公司在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时,必须向客户提供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投保人100%进行回访,回访应详细告知责任免除、退保条款和犹豫期规定等内容,切实保障农民客户的知情权。 二是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强化其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升农村营销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大力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局(所)、各种技术服务站的网络服务优势,提高经营效率。 三是委托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对销售人员展业行为的管理。借助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对农村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进行登记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营销员的展业信息和诚信记录管理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投诉纠纷调解机制。 问: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对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采取哪些举措? 答:保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培育和保护农村人身保险市场,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通知》的跟踪落实工作,督促重点保险公司深入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业务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管理方式和保险产品,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创新试点,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是敦促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低费率、低利润率产品,为农民群体量身定做,提供需要买、方便买、买得起的保险产品。 三是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总结保险公司在经办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等方面的经验,为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