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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婚姻法》新司解:婚前财产 你的,还是咱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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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1-8-1 阅览:次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司解”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
新司解公布半年来,争论的声音一直没有间断。
赞同的人说,新司解对于婚姻个人财产的细化,是对资本的认可,也是对真挚感情的维护;反对者说,新司解降低了离婚成本,将损害财产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们该如何来看《婚姻法》的新司解呢?
和财产有关的重大变革
2010年,一档叫作《非诚勿扰》的交友节目长时间吸引人们的眼球。节目女嘉宾马诺一句“我宁可呆在宝马里哭泣,也不愿在自行车上幸福”,引来轩然大波。一时间,对于金钱和婚姻的关系,社会各界开始了长时间的交锋。无法回避的现实却是:房子、车子等财产的确已经成为很多人组建婚姻家庭的主要砝码,甚至在恋爱阶段,财富资本也在逐渐演变成左右感情的重要条件。
当以财富的多寡为择偶标准的人越来越多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开征求意见,无疑让他们的美好愿望落空了。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新司解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购房者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购房者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离婚,个人财产必须和个人债务同时转移到个人的名下。
也就是说,新司解严格区分了私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公布后,立即引发各方面的争论。财产拥有方的积极态度和财产弱势方的抵触情绪同时产生,针锋相对。
反对声音:将降低离婚成本,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产生影响
王娟已经确定婚期,新房买在兰州市安宁区。新司解公布后,她表示:“仔细阅读了,但心里很别扭。”“我结婚的房子是男友家里买的,现在还有7万元左右的房贷需要偿还。按照新司解的说法,我和这套房子没啥关系了,问题是,我还要继续偿还这笔房贷。”
王娟说:“对于家庭而言,这种规定会让没房子或者没有财产的一方丧失家庭归属感,如果你是女性,你会怎么想?”
在兰州打工的魏女士表示,婚姻财产的私有划分,将对婚姻家庭的稳定程度产生影响。她说:“新司法解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但是有没有考虑到,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如果婚前房子是男方的名字,婚后两个人一起还贷,离婚时男方给女方一定的补偿,那么补偿究竟补多少,怎么补?对于补偿的模糊,会让女性在离婚时很亏。不要忘了,有很多女性收入很低,但是为家庭作出的贡献巨大。”
有网友表示,新司解与中国传统婚姻习俗冲突太大,女性在离婚后,居然连房子都没有,岂不悲剧?
赞成声音:让感情更加真诚
正准备结婚的韩蕊女士是一大型广告公司的高管,她说:“房子、车子对我而言不是太大的问题。以前我担心对方和我结婚是冲我的财产来的,新司解下,我将不会有这方面的担心。所以说,新司解的出台是值得期待的。表面看是保护了某一方的财产,反过来看,不也是在保护最真诚的感情吗?”
在兰州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女士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认为,“现在以财产作为择偶标准的人不在少数,这样的婚姻家庭一旦破裂,财产拥有方不但失去了婚姻还将失去财产,是不是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一位律师这样表示:当前,离婚案件诉讼争议主要是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现在房价这么高,男方家庭倾其所有购买的房子,一旦离婚分给女方一半,对男方是不公平的,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女方。
新司解让武威某医院就职的李大夫长出一口气,他今年将近60岁,膝下一儿一女,儿子已经结婚,女儿待嫁。李大夫说,新司解让他给女儿结婚陪嫁一套房子少了很多后顾之忧。
“原本是谁的,就是谁的。”李大夫如此表示。
业界声音:财产应该优先,爱情更需坚守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与普通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也在一步步发展变化。法律,就像一面镜子,一点一滴折射着社会的每一次变迁。
对于新司解,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光华表示:清晰简洁,可操作性很强。他认为,新司解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就是保护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
一位基层法律工作者表示: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这是在私有财产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护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夫妻财产绝对“平等”。这一条款早已不符合当下情形。今天,在法律实践中,夫妻双方由于财产划分不均而导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立法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现状,故而将立法的“瞄准器”对准了婚姻财产。“这是历史的必然,30年前我们没有对个人财产进行细分,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程度没有达到今天的高度。”
很多人认为,新司解将降低离婚成本,会让一些人离婚时更加从容。刘光华淡然一笑:法律规定婚姻财产私有化,你就一定会去离婚吗?这之间有因果联系吗?
刘光华表示,新司解之所以最受人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还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这是进步,而婚姻家庭的完整内容不仅仅是财产。
他继续说,家庭的核心是亲情,婚姻的核心是爱情,法律可以把社会关系简单划为独立的“资本交易”。但如何坚守“爱情堡垒”,这是另一个话题。感情是无法用金钱关系取代的,也不是用金钱关系衡量的,维系婚姻家庭的主要纽带,应该是责任与忠诚。
法律界人士表示,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是滞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以适应最新的社会变化。可以肯定,此次关于婚姻法的“更新”绝不是句号,随着社会私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于个人财产的划分及保护也将越来越清晰,同样,在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于我国婚姻现状的思考也一定会越来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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