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执行财产的分配,并规定了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和诉讼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这种诉讼是针对分配方案所提起的诉讼,可以把这种诉讼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它是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一揽子解决与执行财产分配有关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相应的救济途径不明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维护。”执行局负责人解释说,因此,司法解释中专门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作了规定。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及其数额多少、受偿顺序有问题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司法解释采取了灵活、务实的规定,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 “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执行的效率。”执行局负责人说,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说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执行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要彻底解决争议,就应当进行诉讼。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