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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条司法解释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2-1   阅览: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实信用。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是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定约上的联系,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六条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4条也做出了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对于诚实信用的理解,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1)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但这种观点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被采纳。(2)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这种观点不能够概括出诚实信用原则用于作为行为规范及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所以也不全面。(3);行为规则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即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但这种观点仍是概括不全。所以,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规范性位、弥补法律不足、平衡当事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在于:(1)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2)保障合同得到严格遵守,维护社会交易安全。(3)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有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为合同提供准则的的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在: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实信用。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是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定约上的联系,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致使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核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以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颖依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以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旅行,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因为北诚实信用原则而形式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的履行颖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旅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遵守成心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处理应当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4、合同终止以后,也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补在承担义务,但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合同的解释也应当依循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不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者合同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的届时合同,从而判明施肥、确定责任。

  此外,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的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当以据称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抵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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