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税务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黄页   |   法律博客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人才交流   |   四维刊物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解读《国务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读最新减刑假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聚焦《婚姻法》新司解:婚前财产 你
·两高关于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
信息推荐
 
·两高关于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第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中的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权实现】
·最新房地产法律法规解读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法律解读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法律解读 >> 物权法律解读 >> 正文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1-12   阅览: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释】本条是关于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的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将产生两种情况:一是质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受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的发生而消灭;二是债务未受清偿。根据这两种不同情况本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质物返还或者实现质权。

  (一)质物返还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依质权合同有权占有质物,但在质权消灭时,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物的依据,应当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出质人因清偿债务,将质物上存在的所有权负担消灭,出质人可以依法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物,因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出质人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债务人虽然清偿了债务,但是由于用于担保的质物的所有权是第三人的,所以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非债务人。

  (二)实现质权

  质权人实现质权,是指质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处分占有的质物优先受偿的行为。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押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清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违约时,质权人有权将占有的质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优先受偿。

  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债务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按照质物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质物的所有权由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从而实现质权的一种方式。折价必须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否则只能拍卖或变卖。折价与流质不同:折价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实现质权时;流质是发生在质权合同设定时。

  拍卖是指按照拍卖程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质物卖给出价最高叫价者的买卖。

  变卖是指直接将质物变价卖出的行为,变卖没有公开竞价等形式与程序上的限制,方便、快捷、变价成本小。变卖必须参考市场价格。

<--分页-->
 
分享到:
上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下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