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动产质权设立】[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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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动产质权设立】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1-13   阅览: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解释】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权设立的规定。

  (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混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质物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物,质权无效。其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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