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关系】[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税务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黄页   |   法律博客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人才交流   |   四维刊物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解读《国务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读最新减刑假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聚焦《婚姻法》新司解:婚前财产 你
·两高关于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
信息推荐
 
·两高关于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第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中的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权实现】
·最新房地产法律法规解读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法律解读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法律解读 >> 物权法律解读 >> 正文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关系】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1-19   阅览: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解释】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抵押关系的规定。

  由于房屋具有依附土地存在的特性,房屋所有权依法转让,必然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转让的问题;同样,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也会产生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一并转让的问题。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所谓“地随房走”就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所谓“房随地走”,就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转让。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比如,某甲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某乙,与此同时,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又比如,某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对某片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内,如果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抵押

  尽管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但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将房屋抵押,但不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不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情况,甚至有的人将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人,从而引发抵押权实现的困境,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针对这一问题,本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也就是说,即使抵押人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现房屋抵押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同样,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建筑物,主要指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本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的使用权。

<--分页-->
 
分享到:
上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下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