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税务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黄页   |   法律博客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人才交流   |   四维刊物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解读《国务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读最新减刑假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聚焦《婚姻法》新司解:婚前财产 你
·两高关于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
信息推荐
 
·两高关于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第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中的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权实现】
·最新房地产法律法规解读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法律解读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法律解读 >> 物权法律解读 >> 正文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1-1-21   阅览: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基于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的内容非常丰富,我国水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水法并参考国外或地区立法例,关于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大概有以下几项:
  1.对自然流水的规定
  (1)尊重自然流水的流向及低地权利人的承水、过水义务。例如,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权利人不得妨阻。
  (2)水流地权利人变更水流或者宽度的限制。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地权利人,如对岸的土地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两岸的土地均属于一个权利人时,该权利人可以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但应给下游留出自然水路。当地对此有不同习惯的,从其习惯。
  (3)对自然流水使用上的合理分配。我国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实行水资源配置制度。我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法国、意大利、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自然流水为低地所必需的,高地权利人纵因其需要,也不得妨堵其全部。
  2.蓄水、引水、排水设施损坏而致邻地损害时的修缮义务
  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因蓄水、引水、排水所设置的工作物破溃、阻塞,致损及他人的土地,或者有损害发生的危险时,土地权利人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修缮、疏通和预防。但对费用的承担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
  3.排水权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高地权利人为使其浸水之地干涸,或者排泄家用、农工业用水至公共排水通道时,可以使其水通过低地。但应选择于低地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方法为之。在对低地仍有损害的情况下,应给予补偿。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因事变在低地阻塞时,高地权利人为保障自己的排水,有权以自己的费用在低地建造疏通流水的必要工事。但对费用的承担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
  4.土地权利人为引水或排水而使用邻地水利设施的权利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为引水或排水,可以使用邻地的水利设施。但应按其受益的程度,负担该设施的设置及保存费用。
  5.用水权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河流两岸、水井所在地等水源地的权利人有自由用水权,但公法对水资源的利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须,自己取水则费用、劳力过于巨大,可以通过支付偿金的方式使用邻地权利人的有余之水。
  6.水源地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
  例如,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他人因建筑等行为而使水源地的水资源造成损害,如使水资源减少或受到污染,无论其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水源地权利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该水资源属于饮用水或者利用土地所必须的,并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7.堰的设置与利用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地权利人有设堰的必要时,如对岸土地属于他人的,可以使其堰附着于对岸。但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应支付偿金。对岸土地的权利人,可以使用此堰,但是应当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该堰的设置及保存费用。关于设堰,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地另有习惯的,从其规定或习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水的相邻关系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关于自然流水的分配与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
  2.关于自然流水以及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3.关于房屋滴水。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分享到:
上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下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