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现行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2009保险法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二)法律解读 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009保险法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删除,并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删除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更符合合同订立方式。原因在于,要约承诺为合同订立方式,保险合同也不例外,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同意承保的,就已经表明双方就保险条款已经达成协议,无须就合同条款再另行协商。 2009保险法还增加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一规定主要涉及保险实践中的“零时起保制”。“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既不利于被保险人,也有悖于保险初衷。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均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加之投保人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从而2009保险法所给予的投保人可决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权利在实践中很有可能无法行使。再鉴于目前整个保险行业环境,保险人反倒更有可能充分利用该新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条款中预先设定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依法阻碍依法成立保险合同的效力。这兴许是保险业界参与2009保险法修订的成果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