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继承[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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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继承
【字号 】  录入:陈晓云   更新时间:2010-11-5   阅览:
(一)法律依据
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2009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二)法律解读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但在特定情形下,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009保险法还将“受益人指定无法明确”作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情形之一,并增加,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2009保险法规定的推定死亡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推定死亡原则并不同。但保险法是法律,意见是司法解释且适用于继承,两者适用范围不同,今后保险领域出现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不再适用意见的推定死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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