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是房地产业的基础合同。国有土地要成为商业开发的土地,需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得有权进行开发建设。而且,土地的用途是在批准用地时一并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只能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出让合同的主体以及批准机关存在问题,或者土地受让方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开发使用土地,都会产生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问题有: 1、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不能交付土地的,解除合同。 《土地管理法》将国有土地的管理权授权给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没有国有土地的处分权。因此,国土部门未经批准直接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有权批准的政府追认可以有效,但是,如果根本无法交付土地,合同无法履行,则只能解除合同。 2、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让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受让方依照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不仅是双方的合同义务,同时也是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有限的自然资源土地,必须要合理利用和开发,不得闲置,闲置2年未开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除非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否则,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等规定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