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品房欺诈的条件[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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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品房欺诈的条件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1-7   阅览:
据悉,目前商品房的诉讼案件,在北京市民事诉讼中占首位。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为此,有关专家为消费者支招认定商品欺诈。据介绍,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目前,比较普遍的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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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划分问题 下一条: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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