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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事(普通)案件审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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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8-31 阅览:次
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流程
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害人自诉
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不符合立案条件
退回检察院(自诉人)补充材料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将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讯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
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评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判决(宣判)
检察机关不抗诉
自诉人不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将被告人交执行机关
被告人上诉
检察机关抗诉
进入二审程序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人不上诉
自诉人上诉
受 理 后
排 期 开 庭
合议庭合议
开庭审理
符合立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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