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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8-30   阅览:
诉 讼 须 知 

 
民事(经济)案件的起诉 
  个人、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经济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经济)起诉。
  提起民事经济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 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 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怎样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管辖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您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费的具体标准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如何应诉

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收费 
  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 理费外, 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 院审理后, 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 责任, 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  
  案件受理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 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 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 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听证当事人须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一、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二)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意见进行抗辨;
(三)对案件的证据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对听证笔录。
二、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法官的询问,并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三、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经听证法官确认。
 
三类特殊程序 
  一、 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 求的, 在一定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收到支付 令后,可以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二、 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 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 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申请人在申请时, 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程序
  (一)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两种情况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中国籍当事人可 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 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 哪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类申请
  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 需要办什么手续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交纳申请费。
执行程序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 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 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何时恢复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 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申请执行须知

一、申请执行须知
1、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人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须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4、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申请恢复执行须知
1、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和解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必须到本院执行庭重新立案,申请人无须再交纳执行费。
2、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2)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书;
(3)恢复执行申请书;
(4)恢复执行申请人应先将其提供的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清单到执行庭由主办人确认并加具体意见。
三、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并附相应的材料;在本院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财产申报表》应按本院印发的填写须知如实填写,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本院;不如实填写或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费由立案庭通知申请执行人缴交,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执行庭通知被执行人或由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公室缴交,执行完毕后再予以结算。
五、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当事人应当面清点。
如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场,标的款将交到本院办公室,由本院办公室办理收、付款的手续。
 
诉讼问答

民事诉讼
· 提出民事(经济)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起诉状主要写什么?
民事经济起诉状一般分为三部分:
(1)首部,在这部分要写明标题,即“起诉状”;接下去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2)正文,在这部分里,要写清以下几项:一是写清案由和打官司的目的和要求,即通过打官司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目的要明确,要求要具体。二是写清事实和理由,最好把事实和理由分开写。写事实要写明前因后果,要真实、完整;写理由要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尤其要注意引法律规定作依据。在这部分还要单列一项,写明证人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来源等。
(3)尾部,这部分要写两个内容:
一是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如“此致某某法院”,二是具状人签名,并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 起诉状应该用什么笔书写?
应该用钢笔、毛笔书写,不能用元珠笔或铅笔。
· 起诉状可以用口头形式吗?
可以。
按照民诉法第109条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起诉状可以用打印件吗?
可以,但要由原告亲笔签名、原告是法人的要盖法人的印章。 
· 起诉状需要交给法院几份?
根据被告人数, 按(被告人数+1)的要求提供,即一个被告的交两份,两个被告的交三份,以此类推。
· 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办?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反驳意见的提出,一是用答辩状,即在法定期限内,写好答辩状交法院;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其次也要注意有无可提出管辖异议或反诉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 
· 何时递交答辩书有效?
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
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不交答辩书法院能继续审理案件吗? 
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如何写答辩书?
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
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答辩书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 什么是反诉?
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某甲要求乙返还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在饲养该牲畜期间的损失等。
反诉要注意以下四点: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3、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
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 何时提出反诉有效?
反诉应该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提出。 
· 单位分房不公,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不可以,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分房纠纷是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的纠纷,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 
· 单位扣了奖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不可以,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与其内部职工在发或扣奖金问题上,双方是不平等的(是单位领导根据内部规定和职权作出的行为),所以这类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 劳动争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需要持裁决书、起诉状等材料。 
· 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一般民事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按照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发生经济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 侵权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配偶下落不明,能不能起诉离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 配偶在服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诉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配偶是军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精神,此情况分为: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何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何时提出管辖异议有效?
在答辩期内提出有效。
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住所地指什么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受理吗?
根据民诉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应该怎么办?
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必到人民法院起诉。
· 什么地方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城市一般在街道办事处,农村在乡政府。 
·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后是否还可到法院起诉?
不可以。 民诉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若仲裁条款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能不能到法院起诉?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 对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可以。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是原告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撤诉不损失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又是出于原告的真诚自愿,法院会准许撤诉的。 
     
· 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已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的证据。 
· 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怎么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 证据有几种,都有哪些?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 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吗?
根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 哪些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根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同上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私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什么是证据保全?
民诉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此即为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二是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 什么是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查封、扣押和冻结。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怎么办?
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 什么是诉前保全?
根据民诉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 诉前保全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办?
民诉法第93条同时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自已不会“打官司”时怎么办?
可以委托他人比如委托律师代理自已“打官司”,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替”自已参加诉讼,运用他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 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需要办什么手续?
按照民诉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什么是委托中的特别授权?
按照民诉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委托了代理人,本人还能不能参加诉讼?
当然能。
因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需要他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则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这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
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了代理人后,本人也应亲自出庭行使权利。
·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案件的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分别还有什么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不能当证人?
证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当证人。但是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法院在审查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可以采用。
· 什么叫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三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 原告在民事诉讼、经济起诉时要交费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民事、经济案件时需要先预交诉讼费。 
· 诉讼费在法院判决后,一般由谁负担?
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例如:
甲拖欠乙的货款,过了二年后才去法院起诉返还。
因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其败诉。
·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年后再起诉,法院受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 一审开庭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
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 
· 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1) 根据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 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份笔录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但法院应在笔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签情况。
· 被他人无理起诉,不出庭行吗?
仍应出庭应诉,以便在庭审中陈述自已的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同时,按时出庭进行民事诉讼,也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的一项诉讼义务。
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当事人不应拒绝。
·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综合民诉法第136、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当事人能不能请求查阅卷宗材料?
按照民诉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根据民诉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不生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已签收协议书,只能通过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途径解决。
· 判决书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一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什么叫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 什么是公告送达?
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出庭通知、传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 不服法院判决,拒收判决书是否有用?
拒收判决书的,判决一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 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 什么人可以提出上诉?
原、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出上诉。
· 明明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又没有“犯法”,为什么会被法院拘留?
民诉法第101条、第102条规定了对严重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可以进行包括拘留在内的处罚。所以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之进行包括拘留在内的处理。 
刑事诉讼部分 
· 单位领导对我举报他们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我应该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继续举报他们的违法行为。
· 被人打伤,自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吗?
如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伤害的处理:由于伤害程度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人体伤害一般分四种情况: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轻微伤。
(1)伤害致死和重伤害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受理。
(2)轻伤害案件有两种处理方法:需要侦查的,先由公安机关受理;不需要侦查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因果关系也清楚,直接由人民法院处理。
(3)轻微伤害的处理方法也有两种:一种是属于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哪些案件可以提出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述三类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重婚案,故意伤害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 “公诉”是怎么回事?
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予以刑事处罚的刑事诉讼制度,称为“公诉”。 
· 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是否收费?
不收费。 
· 家属可以担任辩护人吗?
可以。刑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 律师担任辩护人有什么异于他人之处?
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见,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此两项权利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
· 未成年人指什么年龄段的人?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
· 未成年人犯了罪,家长可以做什么?
可以为他请辩护人,也可以监护人的身份为他辩护。
· 未成年人被判刑,家长可以代他上诉吗?
可以。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未成年人的家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 什么人可以提出刑事申诉?
刑诉法第二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吗?
受理,见上条。
· 一般刑事案件由谁执行?
对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刑罚的执行,由监狱管理部门执行;对判决死刑罪犯的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对判处拘役罪犯的执行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 罪犯一般被关押在什么场所?
监狱或劳改农场。
· 监狱或劳改农场由谁管理?
监狱管理局。
· 要求对已判刑的家属减刑、假释,应向什么部门提出?
应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罪犯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意见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 一审判死刑的被告未上诉,是否就算判决生效了?
未生效,尚需核准。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对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几天?
十天。 
· 对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几天?
五天。
·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即为“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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