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案件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原、被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2、 原、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最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3、 原、被告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过程中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前后的登记资料。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葜っ魇榛蛑饕涸鹑松矸葜っ魇椋痈枪拢? 2、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 3、 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境外自然人也可直接在立案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立案法官签名见证。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 1、 侵权纠纷,原告应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法医鉴定。 2、 合同纠纷,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复印件。 3、 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还应提交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复印件及仲裁机关已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给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执原件。 (四)证明属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提交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罗湖区的证据,以及其他属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案件 (一)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负责人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 (四)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境外自然人也可直接在立案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立案法官签名见证。 (五)原告应提交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 (一)原告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三)被害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执行案件 (一)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 (四)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执行的,比照民事诉讼的要求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五)申请人应提交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经过二审终审的,应提交由二审承办法官签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六)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清单或者保全裁定法律文书复印件。 (七)如申请执行依据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应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并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 (八)如申请执行依据为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执(原件)或该仲裁裁决已生效的证明,并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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