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双汇”字眼,日前上海的一家物流公司被“双汇火腿”的生产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商标侵权。 根据原告诉称,公司生产“双汇”牌肉及肉制品的产销量连续十年居行业之首,并于2004年2月其申请的“双汇”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而上海双汇物流公司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将“双汇”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导致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 原告认为,“双汇”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属于事实驰名状态。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到了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据悉,上海市二中院已经受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