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业界动态
|
软件
|
专利
|
商业秘密
|
信息网络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竞争
技术合同
|
商标
|
版权
|
特许经营
|
知识产权律师实务
|
理论探讨
最新更新
更多
·
知识产权局承认曾批准废皮革提取食
·
外观设计的创造性
·
解读专利授权的新颖性
·
合作完成、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
·
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及其界
·
中国专利包括哪些种类?
·
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
·
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是否可以提交撤回
·
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
·
变更商标代理人,变更费是多少?
信息推荐
更多
·
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驰名
·
在公告期内的商标是否可以提交撤回申请?
·
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先权吗?如
·
变更商标代理人,变更费是多少?
·
使用盗版软件属不属于商标侵权?
·
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
·
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
说明书及摘要撰写的基本要求
·
“情节严重”的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
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
热点信息
更多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
>> 正文
与出版社共有版权的作品能否委托第三方出版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9-8-20 阅览: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贵公司和出版社没有约定出版权的单独归属,贵司有权单独委托第三方出版发行。这是正当行使共有著作权。当然,如果原出版社不经贵司同意直接再版,只要按规定合理分配收益也属于合法。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企业内部刊物复制他人作品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吗?
下一条:
从北京高院调研结果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