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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高院调研结果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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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8-20 阅览:次
在各地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侵权纠纷占绝大多数。2004年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就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
调研结果表明,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赔偿额存在较大的差距。在调查的162件一审案件中,法院确定赔偿额与原告诉讼请求之比,绝大多数未超过50%,而且支持的比例与案件数呈反比。
法院确定损害额的方法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法定赔偿为主。其中以权利人经济损失为确定方法的案件占所有被调查案件的48%,这与该方法易于操作且最能体现全面赔偿原则有关。以法定赔偿方法判决的案件占所有被调查案件的30%,这反映了著作权侵权额的确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另外调研结果还表明,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而合理开支的请求基本都得到部分支持。主要表现在律师费一般会参照司法部确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来判决,而非按照实际发生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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