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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属于误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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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更新时间:2009-9-15 阅览:次
近日,
CNNIC
对外宣布
CN
域名注册总量超过
530
万,世界排名升至第三。针对
CN
域名暴涨,有些媒体表现出一些担忧,争论的焦点是
“
个人能否注册
CN
域名
”
。关于这个问题,我简要谈几点看法。
其实,这是旧问题了,早在多年前,学界就对这个话题有过一番讨论。而从我国当前的域名管理法律规定来看,
“
个人注册
CN
域名
”
至少是不被禁止的。
我国关于
CN
域名注册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性文件。其一是由国家域名管理机构信产部制定,
2004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另外一个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
“CNNIC”
)制定,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在《办法》中关于域名的注册、使用问题规定,采用的说法是
“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
”
。从这条规定来看,《办法》并不禁止个人注册和使用
CN
域名。
不过,在《细则》中关于域名的注册规定是,
“
域名注册申请者
(
以下简称申请者
)
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从这条规定来看,个人注册
CN
域名似乎是被禁止的。
但是,我们把两个文件放在一起看就可以找到结论:
首先,《办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层级高于《细则》。当《细则》与《办法》冲突时,按照法理
“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无效
”
原则,《细则》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按照
“
新法优于旧法
”
原则,
2004
年的《办法》显然优先于
2002
年的《细则》。故
2004
年《办法》的规定是优先于
2002
年《细则》的执行。
我们简单梳理下法律脉络就可以得出结论:个人注册、使用
CN
域名并不禁止,按照
“
法不禁止即为允许
”
的原则,我们可以说,在我国,个人是有权注册、使用
CN
域名的。
对于那些基于《细则》的规定得出
“
禁止个人注册
CN
域名
”
的结论,属于对我国域名管理领域的法律
“
误读
”
。
摘录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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