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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及判断标准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1-1   阅览: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很多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打败对手,往往不惜采取诋毁对手商誉的方法。因此诋毁商誉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讲就是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1.行为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关键把握是否为竞争对手。如果营业员甲因乙厂不向其支付销售推广劳务费,在顾客向其询问乙厂的产品时说乙厂的产品不好,这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经营者通过两种途径实施此行为:一是经营者亲自实施,二是经营者通过他人或者利用他人实施。但需要注意,其他非经营者实施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可构成共同侵权人。例如,新闻单位被利用和唆使侵害他人商誉,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这里,注意与虚假宣传行为在主体上的区别,前者绝对强调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而后者即使广告经营者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1)侵权者一般具有捏造事实,而且散布所捏造的事实的行为。注意,捏造散布行为应当为第三人所知晓,否则不能认定为损害,至于第三人的范围有多大,则并不影响定性。如甲灯具厂为了争夺客户,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只告诉了几家客户。本案中虽然甲厂只在有限范围内传播,但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晓,并针对乙厂的商誉,因此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如果是真实的事实,那就不是此行为。例如,甲厂曾经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工商局的查处,后来乙厂在拓展业务时一直向客户提起这件事情,甲厂表示抗议,但是该行为却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目的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里注意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过失是不可能构成本行为。因为其具有目的性,过失行为不可能具有目的性。
  4.侵害的客体一般是特定主体的商誉
  所谓商誉是指经营者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印象,是消费者对经营者及其产品所作的主观评价,一般是指正面的评价。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一般是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则不能认为侵犯了主体的商誉。虽然没有明确指名,但公众可以推知的,也构成侵害特定商誉。
  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所针对的主体不特定也可以构成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最典型的如对比性广告,将自己的产品与不特定的产品相比,说明其他不特定的产品都是有质量问题的,这同样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因此属于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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