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因此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复议的行政机关称为被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第三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纠错机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可概括理解为以下几个要件: 1、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4、有权机关受理申请; 5、有权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6、有权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