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宁城县农民李东2003年经宁城县建委,县国土局,县政府批准,在政府规划的河道内建房。县水电局认为该房的修建严重危及河流行洪排涝,多次阻止李东施工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责令李东在3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李东不服,向赤峰市水电局申请复议。 赤峰市水电局经复议,维持宁城县水电局的决定,李东认为:宁城县建委,县国土局,县政府不对其做出的决定负责,是自己的权益受损;赤峰市水电局维持宁城县水电局的复议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宁城县水电局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以县建委,县政府,县国土局,县水电局和市水电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纠正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允许其在河道内继续建房。 试分析: 1,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受理与否及如何受理)?请说明理由 2,如果受理,该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什么? 3,原告李东指控的五个行政机关是否都是行政诉讼参加人,其法律地位应如何确定? 1,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受理与否及如何受理)?请说明理由 答:应该受理此案,但须变更被告为县水电局。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其为被告不恰当。宁城县建委、县国土局、县政府不是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亦不能成为被告。
2,如果受理,该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什么? 答:由宁城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原告李东指控的五个行政机关是否都是行政诉讼参加人,其法律地位应如何确定? 答:宁城县建委、县国土局、县政府和县水利局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参加人。其中,县水利局是被告,县建委、县国土局、县政府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