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浅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行政裁决的救济
·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信息推荐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裁决的原则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文章
位置:首页 >> 行政法律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行政律师网 >> 行政裁决 >> 正文  
行政裁决的救济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10-13   阅览:
1、关于行政复议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其他处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有关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就其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应当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预决力、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关于行政诉讼问题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3条《森林法)第14条规定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根据该批复精神,各级法院曾一度将所有的行政裁决案件均作民事案件受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改变了上述答复的态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将行政裁决案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审判实务中对行政裁决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渐趋一致,各级法院也都受理了大量的行政裁决案件。

 
分享到:
上一条: 行政裁决的程序 下一条: 没有了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