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依时效的时间要素亦即时效期间的长短,可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包括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同样,行政诉讼时效也有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存在于《行政诉讼法》之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结合具体规定又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是我国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最一般的期限规定。 2、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为1 5日。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规定存在于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其他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具体地讲,有五种类型: 1、5日。在《治安处罚法》施行以前,这是治安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5日。这是我国目前行政法律和法规中比较普遍的规定。如《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l 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30日。这主要适用于情况比较复杂,起诉不便的行政案件。我国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关法等行政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都是30日。 4、3个月。这主要存在于个别行政法律、法规之中。如《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2年长期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了2年的时效。该《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行政机关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但是没有告知起诉期限这两种情形而设立的。 6、5年或者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