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点资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案例评析
|
部门行政
行政复议
|
行政裁决
|
行政强制措施
|
国家赔偿
|
行政诉讼研究
|
行政法评论
最新更新
更多
·
浅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
·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
·
《最低工资规定》2004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
行政裁决的救济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信息推荐
更多
·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行政诉讼时效
·
行政裁决的原则
·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热点信息
更多
·没有任何文章
位置:首页 >> 行政法律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行政律师网
>>
国家赔偿
>> 正文
国家赔偿的追偿权利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9-10-9 阅览:次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的受理:
(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国家赔偿申请书
下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赔偿的情形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