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浅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行政裁决的救济
·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信息推荐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裁决的原则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文章
位置:首页 >> 行政法律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行政律师网 >> 国家赔偿 >> 正文  
工商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10-9   阅览: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上一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工商管理机关赔偿的情形 下一条: 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赔偿的情形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