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就立法而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义务多为金钱给付义务,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等财产罚。诸如警告、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处罚都是类似确认或形成判决的处罚,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有两种执行程序。一种是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的审理与裁判,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程序;另一种是只经过行政程序,并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的执行程序。这两者情况并不完全一样。主要区别在于: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尚需经过法院的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人民法院方执行行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