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是已 经实施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有妨害的行为。这是该行为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客观存在。只有想法而未实施的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因为 未实施就未产生行为,也不发生对诉讼活动的妨害。同时这种行为应对行政诉讼活动造成妨害。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对诉讼造成伤 害,那么,该行为虽是违法但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对其不应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必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这是该行为在发生范围上的要件,即该行为发生于自起诉到执行完毕的这一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之中。不在这一过程中发 生的行为也不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法庭上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也包括在法庭外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