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点资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案例评析
|
部门行政
行政复议
|
行政裁决
|
行政强制措施
|
国家赔偿
|
行政诉讼研究
|
行政法评论
最新更新
更多
·
浅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
·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
·
《最低工资规定》2004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
行政裁决的救济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信息推荐
更多
·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行政诉讼时效
·
行政裁决的原则
·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热点信息
更多
·没有任何文章
位置:首页 >> 行政法律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行政律师网
>>
国家赔偿
>> 正文
国家赔偿的概念和范围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9-10-9 阅览:次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下一条: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