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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不可抗力能否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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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10-9 阅览: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就对发生了法定的意外情况复议申请期限可以延期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可以适当延期的情况有两类: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二是其他一些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如法人处于合并或者改组阶段,复议申请人病重等。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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