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山市于亚利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辽源市中级法院不公开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偷税、诈骗、行贿等罪名,判处于亚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3名成员有期徒刑9年至3年不等。 于亚利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羁押在辽源市看守所期间脱逃。 空车检斤添加物品骗原煤 1998年以来,于亚利纠集于春利、王秀海等10余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白山市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于亚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黑组织长期盘踞在江源区松树镇,通过侵吞国有资产、诈骗、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利用行贿等手段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2004年12月,于亚利从松树煤矿购买1000吨原煤。在运送过程中,指使王秀海、姜涛、纪连昌、尹宝录、于凯,采取空车检斤添加其他物品,以增加空车重量的手段,骗取原煤360余吨,价值7万余元。 指使未成年人寻衅滋事 于亚利与松树镇煤矿综合经营公司经理宿同海,因煤矿承包问题产生矛盾。2002年12月28日晚,他指使赵洪涛、姜涛等窜至松树镇一商场门前,将宿同海截住并发生厮打。 宿同海的弟弟宿同河上前劝解时被3人殴打,致宿同河两颗门牙脱落。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时姜涛未满16周岁。 自2001年11月至2008年间,于亚利指使或参与寻衅滋事多起,还参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采用设账外账等手段偷税 于亚利在经营松树镇煤矿综合经营公司新一号井期间,指使会计宋振海,采取设账外销售明细账,隐瞒销售事实、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等手段,在2007年7月至12月间,偷税9万余元,占应缴税额的73%;2008年1月至9月间,偷税51万余元,占应缴税额的44%。 行贿警察逃避法律追究 2006年春,于亚利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江源警方抓获。为了使于亚利逃避法律追究,孙洪英通过其亲属张军找到警察刘光明和杨华,将12万元交给二人,作为为于亚利一案找其他人寻求庇护的行贿款。刘光明和杨华各得一万元,其余10万元准备行贿他人。2007年1月,于亚利刑满释放后,认为杨华没有帮忙,遂找到杨华将10万元索回。 目前,两名警察因涉嫌受贿罪,已被集安市检察院起诉。 冒顶致人死亡隐瞒事实 1998年至2006年12月,于亚利团伙成员于春利任松树镇煤矿综合经营公司红旗井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岗前培训。 2006年7月30日,该井发生顶板冒落,致井下作业的工人于学平死亡。2006年8月3日,经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鉴定,为责任事故,于春利负主要责任。 于春利在负责松树镇煤矿综合经营公司新一号井安全期间,矿井安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未进行岗前培训。 2008年8月14日,在安排未进行岗前培训的生产班组工人李玉成、王陆下井作业过程中,发生顶板冒落,致李玉成死亡、王陆受伤。 在接受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事故调查期间,于亚利和于春利为逃避责任,隐瞒伤亡人数及进行非法生产。 贿赂看押人员逃出看守所 2008年10月8日,于亚利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被羁押在辽源市看守所。2009年1月,为使于亚利能与外界联系,达到串供从而减轻罪责的目的,于烊、李雪娜多次到辽源市看守所为于亚利传递信息,并于2009年1月下旬某日夜间,潜入辽源市看守所院内,从监所窗外为于亚利提供手机一部、手机卡10余张。 2008年11月至12月间,于烊采取金钱诱惑等手段,拉拢腐蚀看押于亚利人员。2009年1月28日3时20分许,在看押于亚利的赵某安排下,于烊、李雪娜、刘桧杞、于凤(另案处理)与于亚利在看守所见面,致于亚利脱逃。于亚利脱逃后,于烊又对赵某谎称“于亚利和别人在一起,一会就回去”,致使赵某未能及时报告,延误了抓捕时机,使于亚利至今逍遥法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