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在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0年之后才开始的,但是这项工作发展很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 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的立法文件中就有相应的规定。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上世纪50年代后期,各地检察机关基本停止了这项工作,直到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才又有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198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相关工作逐步开展起来。尤其是1990年和1991年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分别实施后,检察机关按照两部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逐步办理了一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真正得到较大、快速发展是在2001年之后。200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总结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前10余年的经验,提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执法思想。执法思想的确立,不仅解决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定位问题,而且引发了人民法院的共鸣,较好地理顺了与审判机关的关系,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此深入健康地开展起来。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突出监督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注重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和说理水平,确保了抗诉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1997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82.6万余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5.1万余件,法院再审审结民事行政抗诉案件9万余件,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调解6.6万余件,抗诉案件原判改变率近74%。 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对大量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不立案的案件认真开展服判息诉工作,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注重通过释法说理进行息诉。对申诉案件中部分处理不公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对一些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息诉工作。如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6488件,息诉18694件;2005年,抗诉12757件,息诉19887件,及时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始终坚持改革创新理念。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探索了许多新机制新经验:在全国范围推行个案再审检察建议,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方式启动再审;开展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实践,促使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进行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探索,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开展提起民事行政公诉试点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等等。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在正处于最好的发展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