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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政府实施“行政强制”前须听证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10-9   阅览:
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对“行政强制”产生了误解,以为该法是专门强化“强制”的。事实上,“行政强制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有诸多内容体现了“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立法宗旨。

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

  行政强制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效率,更与公民权利保护密切相关。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审稿根据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    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指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

  行政强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一些非行政机关越俎代庖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问题。对于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或者雇用临时执法人员执法,张世诚表示,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强制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必须要由国家机关来实施。

  张世城举例说:“就像有个小偷偷我东西了,我不能把这小偷暴打一顿,我只能扭送公安机关。”从行政强制主体来说,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该归位就归位。行政强制在我们国家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其他委托的组织都不能再搞了。

  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近年来,夜间“突袭”执行的事不时发生,“堵被窝”成为某些执行机关和人员完成工作的“杀手锏”。夜间执行提高执行率的同时,也引来了“不以人为本”的诟病。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更为了降低行政行为对百姓生活的负面影响,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草案还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与此同时,草案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限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另外,草案还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张世诚解释说:“就是要提高效率。老拖着不弄,保管费你来负担,如果你给人家弄坏了,得赔人家钱。这些都从程序上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因此,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草案还规定,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如何降低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是这次提交审议草案关注的一个重点。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在此前草案的审议修改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但草案二次审议稿只对执行和解作了原则规定,对具体方式却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原则的落实。

  对此,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草案规定,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草案还规定,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背景链接:历经10年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被“激活”

  从1999年3月开始起草,到今年8月24日第三次提请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上述三部法律被誉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1996年和2003年,我国分别出台了旨在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和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有关专家指出,《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领域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向建成完备的行政法体系迈出重要一步,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此有不少媒体认为,此次三审更多是为了激活这部法律案。对此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确实到了两年的大限了,再不审议就废案了”。但他同时强调,这部法经过各个方面多年的深入研究,应当说审议通过这部法具备一定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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