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浅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行政裁决的救济
·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信息推荐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裁决的原则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文章
位置:首页 >> 行政法律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行政律师网 >> 行政许可 >> 正文  
未尽注意义务致当事人骨折 重庆警察赔偿1.5万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10-9   阅览:
警察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当事人手指骨折,花去4万余元医药费。11月9日,重庆铜梁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公安局赔偿医药费1.5万余元。
 
  据该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事后,张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重庆市铜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
 
分享到:
上一条: 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下一条: 没有了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