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其范围包括因行政主体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和因相对人为公益遭受损失的补偿。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补偿制度根源于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一种权益保障和利益平衡制度,它对于保护民众权益不受强力政府的合法剥夺、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我国近年来重大公共建设的发展及重大公共危机的产生都彰显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社会重要性。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第一次从宪法的高度对行政补偿予以肯定,为下位法制定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宪政基础。尽管我国的法制大环境给了行政补偿制度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严重滞后于社会的要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确立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是确定行政补偿法定原则。必须依法确立行政补偿的基本范围和标准、行政补偿机关、行政补偿基本程序、行政补偿方式以及行政补偿的法律责任。行政补偿适用于什么行政行为,由哪个机关给予行政补偿,依据什么程序作出什么样的补偿,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补偿规范化、法制化。 二是确立行政补偿公平原则。当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就要求行政机关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去履行补偿义务。实行补偿不得有明显的不公正或不一致,对一件补偿事实的认定不能出尔反尔,对相同的补偿事实进行补偿要同等对待,不能畸轻畸重。 三是确立行政补偿合理原则。行政补偿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补偿应当是合理和适度的。行政管理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在实施行政补偿中也可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补与不补、补多补少,都必然受到一定的约束和控制,这种约束和控制就是合理和适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补偿必须充分掌握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考虑构成补偿事实的相关因素,行政补偿要符合一般常理。 二、确立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行政行为或与社会公益、公务相关的行为。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只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都应当给予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标准应当以实际的物质损失为依据。从社会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出发,私人利益的主张只能以实际的物质损失为原则,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不能主张行政补偿。 三、确立提起行政补偿的程序。 提起行政补偿可适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向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补偿所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补偿要求,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受害人的申请以及实际损害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司法程序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即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就其行政补偿申请作出的决定时提起的行政诉讼。司法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行政补偿方式及费用问题。 行政补偿的主要方式是由国家作为义务机关对行政受害人给予金钱上的偿付,笔者认为行政补偿还可以有其他的方式,如土地征用受到的损失,可以采取适当补偿、置换和安置相结合的方法;公民抢险救灾受到的损失,可以采取补偿和安置相结合的方法;取消行政许可受到的损失,可以采取适当补偿与产权重组的方法,等等。同时,行政补偿费用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确立行政补偿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补偿义务时,应当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对单位处以罚款或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可视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