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吉林大学近日制定了新的《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其中规定,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学术决策的相对分离。吉林大学校长展涛解释说,“所有学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任何一个学术委员会,在人员结构上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学术决策的相对分离,也使得学术委员会能够独立和自主行使职权。”不少舆论也认为,吉林大学迈开了行政权与学术权分而治之的重要步伐,值得其他高校效仿。 在笔者看来,吉林大学此举在人员结构上,确实实现了行政权与学术权的“相对分离”,但是当前高校的学术委员会问题,还远不是人员结构问题,而是学术委员会究竟在学术管理中起不起作用,以及起怎样的作用问题。 分析我国大学,目前已有不少设有学术委员会,但是,大多数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没有独立运作机制,而是“摆设”和“工具”,所谓“摆设”,是指学术委员会往往挂靠在学校科研处或人事处,不是学校的一级权力机构,学术权力极其有限;所谓“工具”,是指学术委员会往往听命行政安排,扮演将行政机构的决策合法化的过程,而不是独立组织学术活动,做出独立的学术决策,让行政机构执行。比如,前不久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涉嫌抄袭,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受命”调查,调查的结果是,认定这篇抄袭内容达到1/3的论文没有抄袭,而是“过度引用”。 对于这样的学术委员会而言,委员不过是一种荣誉头衔而已。在这种基础上对委员组成结构进行调整,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过是放弃一种荣誉。而对于学术委员会来说,还有可能因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的退出,其在学校中的地位而更显微弱。这就无怪乎在吉林大学校内,有人在讨论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过程中提出疑问,没有领导参加的学术委员会能否顺利高效运转,是否会影响学校的管理效率,是否会出现“两张皮”? 在我国高校推行学术管理,首先应该真正确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决策中的作用和地位,即学校的教育决策(包括教育资源配置、招生标准、课程设置、教学评价、人才培养模式),学术决策(包括学术资源分配、教师评价考核晋升等),不再由行政力量主导,而是由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决定,行政机构执行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决定。而确定学术委员会独立职权的过程,也是学校重新界定学校、行政机构与教授、学生之间的关系,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这需要淡化大学的行政级别;改革校长的任命模式——— 校长由上级管理部门选拔、任命、考核、评价,转向由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再由上级任命,校长须对教授、学生负责,而不只是对上负责;改革由行政领导评价教师业绩的模式 ——— 教授可在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可“发挥作用”之后,其考核权、评价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他们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高校的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与不再从事具体的学术研究工作是两码事。前者是参与学术决策,而后者是在从事行政工作时,“兼职”学术研究。实行行政权和学术权分权的有效举措,应是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这也是国际学术界的惯例,这不仅仅因为继续承担教研工作将影响其履行领导的职能。而且其本身拥有的行政权,可能为他的学术研究创造便利,由此影响学术平等。而当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本人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其担任学校学术机构负责人又何妨?这才是最彻底的利益回避。 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是否来自行政职能部门已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学术机构能否坚持按学术标准进行学术管理、做出学术决策,以及他们所做出的决策是否有效,可得到执行。西南联大的办学中,其教授会是学校重要的学术机构,教授会由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其中就包括学院的院长和系主任),学校最高行政机构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及其秘书主任是教授会的当然成员。耶鲁大学的传统之一是教授治校,经耶鲁董事会的认可,每个学院都有自己的院长、教授会和永久性工作人员委员会或其他治理机构。耶鲁学院和文理研究生院的全体教师构成了文理科教授会,并由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领导,后者由校长、教务长、耶鲁学院院长、研究生院院长组成。由此可见,在学校的学术治理框架中,并不是通过把行政人员(校长、教务长、研究生院院长)清理出教授会,就代表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分权。 我国大学的问题是,行政力量远大于学术力量,所以,行政人员退出学术委员会,貌似在平衡两者的权力,但大学的行政权和学术权分权,不在于外在形式,而在于实际运作,强调外在形式的分权,可能恰恰误导学术民主管理在大学内部的确立——— 行政人员会说,你看,所有行政人员都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了,这还不是纯粹的学术管理吗?——— 实行大学的学术管理,无法绕过大学自主办学、学术自治、教授治校这一根本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