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申请再审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当事人近亲属要求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名义处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请再审处理。
申请再审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对个别书写申请再审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请,法院做出笔录。申请再审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 |